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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义务的普遍性与特定性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5-08-12 03:44)     点击:345

法定义务的普遍性与特定性

  在过错侵权责任中,法定义务的性质如何,学者之间有不同的章见,有的学者认为,侵权法中的民事义务是对世人所普遍承担的义务,而不是对特定的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3有的学者认为,侵权法中的民事义务亦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义务, prosser教授主张此种理论。他认为,义务问题极其复杂,人们最好在论及个人之间的关系时始涉及到此种问题,此种:关系强加一方当事人以某种义务以保护另以方当事人的利益;人们在论及履行此种义务法律所要求的法定行为标准时,最好涉及特定的行为, “也就是说, 义务问题实际上就是被告是否是为了特定原告的利益而应承担责任的问题。④本文认为,认为侵权法中的民事义务是对世人和—般人所承担的义务,实际上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为了贯彻公共政策,为了解决具体问:题,人们最好将过错侵权责任法中的义务亦看成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义务,仅仅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始有法律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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