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护士,老家在四川,与台州一家医院于今年5月1日签订了员工聘用合同,合约中一条写明自合同签订之后,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基本工资2000元,此后根据工作业绩表现进行工资制度调整。同时合同中另外一条写明的是福利待遇,乙方在职期间享受的社会保险项目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另外一条写得是,甲乙双方经自愿协商一致,执行约定的以下内容: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三万元还需支付对方如下经济补偿金,一是甲方违约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向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乙方违约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甲方培养乙方的相关费用,造成甲方岗位空缺的经济损失计算三个月。 今年6月12日,医院把工资打到我的工资卡上面,只有1900元(6月工作期间我是满勤,且未受过任何惩罚),因工资问题、医院未为我购买合同的各种保险和之前在医院工作期间感觉此医院的员工存在一些地域歧视,12日当晚我就跟科室护士长发消息第二天不去上班了,此后一直未再去医院上班,现在我想向律师同志你咨询以后问题:1,我未向医院财务询问工资为何少发就自动离职是否合法。2,我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及经济补偿给医院。(在合同签订之后医院只是让我参加了几次会议,以及医院内部医生带我们在上班期间在医院功能科进行了一些简单的仪器使用和急救流程,这算不算是专项培训?)3,如果以上两条不需要,那我可以向医院讨回我5月份少发的100元及6月份工作12天的薪资吗? |